(2008)丰民初字第07646号
原告北京新城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长桥宾馆4层。
法定代表人李振坤,总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段涧波,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李航,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王**,男,****年*月**出生,汉族,********公司职员,住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七号院5号楼*单元****号。
原告北京新城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新城康景物业公司)与被告王**物业管理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运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新城康景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涧波,李航,被告王**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新城康景物业公司诉称:2005年6月26日,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》(以下简称《物业合同》,约定由我公司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,被告交纳费用。我公司依约进行了管理,但被告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费,我公司多次催缴,被告均未给付。现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共计3126.48元并承担诉讼费。
被告王**辨称,我认为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,导致与原告签订的《物业合同》无效,原告也没有备案。而且原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经审理查明:2005年6月26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物业合同》,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,被告交纳各项用。2006年1月1日,《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GOV.指导价收费标准》实施。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118.31平方米。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管理,被告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费。现新城康景物业公司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,具体标准为: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.55元,电梯费每平方米每月0.28元,高压,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每月0.1元,安全防范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每平方米每月0.05元,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.1元每平方米每月,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元。小区内有电线裸露,绿地内停车等现象。

